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男子駕車遇路邊醉酒女子,以打車為由竟將醉酒女子帶回出租屋內進行猥褻。4月28日,新安晚報、安徽網、大皖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金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3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金某駕車路過宿州市埇橋區交叉口公交站牌處時,看到被害人劉某在路邊等車,金某問劉某是否打車,劉某遂上車坐在副駕駛位置。劉某上車后顯示醉酒狀態,被告人金某開車將劉某帶到宿州市埇橋區租房處的床上,將其上衣外套和鞋子脫掉,被告人金某為滿足刺激,期間被告人金某親吻被害人劉某的面部、嘴部,扣摸胸部及下體,后被害人手機來電,被告人金某駕車將被害人劉某送到其朋友處。2020年11月30日凌晨,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東關派出所民警在報警現場將被告人金某抓獲歸案。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某趁婦女醉酒之機對婦女進行猥褻,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金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又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