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伙同他人搶劫煙酒批發部,打傷老板并將店內3.3萬余元的提包、錢箱搶走,被告人謝某甲因涉嫌搶劫罪被提起公訴。近日,臨泉縣人民檢察院公布該案起訴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謝某甲,男,1977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安徽省臨泉縣。
2002年2月5日下午,被告人謝某甲伙同孫某某、鄧某某、馬某甲、方某某、張某某、馬某乙(六人均已判)在馬某甲家中計議搶劫某某街上謝某乙煙酒批發部。馬某乙、孫某某電話聯系租用李某某的皖K某某號昌河面包車,當晚6時許,孫某某、馬某甲取車時支付人民幣100元租車費。馬某甲駕車載著謝某甲等人一起到馬某乙家,將一把斧頭、兩頂摩托車頭盔放在車上,后又到方某某家,方某某從家中拿兩把小鐵錘。當晚10時許,七人到達謝某甲指定的批發部對面停放車輛,伺機作案。當晚11時許,孫某某、方某某戴頭盔持鐵錘,以買煙為由敲開謝某乙經營的批發部大門,后將謝某乙打傷。鄧某某、張某某隨即進屋將裝有3.3萬余元的提包、錢箱搶走,后7人乘車逃離現場。經臨泉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謝某乙面部損傷屬輕傷范圍。2002年3月27經臨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20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白鷺洲派出所抓獲,2020年10月29日由臨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臨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謝某甲認罪認罰,現依法對其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張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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