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3月23日下午,霍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褚某某犯襲警罪一案,并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褚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該案是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安徽省以襲警罪判決的第一案。
庭審宣判現場(霍邱縣法院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3日晚,霍邱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巡防大隊、城北交警中隊聯合在霍邱縣城關鎮蓼城大道北段查緝酒駕、毒駕。20時許,褚某某乘坐他人駕駛車輛經過查緝點,因駕駛員涉嫌醉駕,民警欲將其帶至醫院抽血檢查,遭到褚某某拉扯、阻攔。在民警將駕駛員帶至霍邱縣公安局城北交警中隊作進一步調查時,褚某某乘坐出租車跟隨警車至霍邱縣城北交警中隊門口,繼續阻攔、撕扯民警,阻攔民警將涉嫌醉駕駕駛員帶至辦案區,并將民警警服肩章扯斷。霍邱縣公安局巡防大隊民警到達現場后,傳喚褚某某至霍邱縣公安局東城派出所接受調查,褚某某拒不接受傳喚,在民警將其帶離現場時,褚某某多次擊打民警。被帶至東城派出所接待大廳辦案區時,拉拽民警衣領并對其推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褚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潘紀紅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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