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滁州一公司安全環保部主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歸其個人所有,數額較大。2021年2月26日,全椒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被告人陳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3月1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文書顯示,被告人陳某,男,1990年出生,江蘇省揚州市人,原亞士創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主管。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被任命為亞士創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主管。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間,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收受供應商“上海玄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滁州辰星環保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法人或員工支付的回扣,共計66056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交代其犯罪事實,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歸其個人所有,數額較大,應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等量刑處罰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如符合社區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66056元,其中包含2015年8月11日、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陳某收受上海百集鞋業有限公司財物1600元、2000元。
全椒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但指控數額不準,本院予以更正。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陳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已退出全部違法所得等量刑情節,指控數額應扣除3600元,建議給予被告人陳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陳某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退出全部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具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