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原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一級警長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486000元。2008年至2020年,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所長、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和大隊長期間,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45820.28元。3月12日,休寧縣人民檢察院公布該起受賄、貪污案起訴書。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486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經其授意,縣交通管理大隊設立“小金庫”,并由單位出納吳某甲(另案處理)保管。“小金庫”總額1050650.95元,具體資金來源為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吳某甲通過休寧縣**修理廠等企業虛開車輛修理費用、汽車燃油費用、辦公用品維修及耗材等發票套取財政資金825456.75元;通過報銷個人汽油費方式套取資金54390元;通過食堂賬目重復報銷,虛列支出套取財政資金170804.20元。江越松陸續從該“小金庫”中支取456000元用于個人開支。
2.2012年2月,時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中隊內勤王某某將江越松任事故中隊中隊長期間的結余包干經費30000余元交由江越松保管,江越松將該30000余元用于個人開支。
被告人江越松于2020年9月9日被休寧縣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現場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其貪污犯罪事實,江越松家屬已代其退出全部贓款,現暫存于休寧縣監察委賬戶。
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所長、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和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張某某、潘某某等人所送財物共計345820.28元,其中收受現金人民幣264388元、購物卡10000元、價值18000元的電器、價值33456元的高檔白酒和他人為其支付的汽車保險費用19976.28元,并為相關企業和個人在支付工程款、駕駛證免分、車輛維修業務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幫助,具體事實如下:
1.江越松在擔任縣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所長、交通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和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休寧縣**運輸隊、黃山市**汽貿有限公司在運輸車輛代辦上牌、年審等業務中提供幫助,并于2007年下半年,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所送四臺空調和一臺冰箱,價值18000元;2008年1月,收受張某某轉賬人民幣8888元;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先后四次“以借為名”收受張某某、許某某轉賬的人民幣共計120000元;2010年去合肥培訓時,收受張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6000元;2011年至2013年,接受張某某為其皖J****9高爾夫轎車購買的保險費用共計19976.28元。以上合計人民幣172864.28元。
2.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宜興市**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支付交通設施建設和維護工程款等方面提供便利,并于2013年至2015年、2017年至2019年春節前,在其縣交管大隊辦公室內收受該公司法人代表潘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60000元;2016年中秋節前,在休寧縣**酒店門口,收受潘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70000元。
3.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休寧**修理廠在車輛維修和事故車輛施救等業務上提供便利,并于2015春節前,在其**家園家中收受該修理廠法人代表葉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0000元;2016年中秋節前,在其辦公室內收受葉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3000元;2017年春節前,在其**家園家中收受葉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000元;2016年中秋節前后及2017年初,在其縣交管大隊辦公室內,先后“以借為名”收受葉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11000元。以上合計人民幣32000元。2017年下半年,因葉某某被組織調查,江越松退還葉某某15000元。
4.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駕校在駕駛證考試、科目二考場競標等方面提供便利,并于2013年、2014年春節前后,收受該校校長周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共計2500元;2015年下半年,收受周某某和該校法人代表吳某乙所送現金人民幣10000元及6瓶裝53度飛天茅臺酒一箱;2017年春節前后、2018年中秋節前后,2019年及2020年春節前后收受周某某、吳某乙所送6瓶裝52度五糧液白酒共四箱。經休寧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定,上述白酒總價值為人民幣33456元。以上合計45956元。
5.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黃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葛某乙在機動車違章免分辦理方面提供便利,并于2017年下半年,在其**家園家中收受葛某乙所送購物卡共計10000元;2018年下半年,在其**家園家門口,“以借為名”收受葛某乙現金人民幣10000元。
6.江越松在擔任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大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承攬休寧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車輛管理所照相業務的休寧**照相服務部在降低年租金方面提供便利,并于2016年下半年收受該照相館老板李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5000元。
被告人江越松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委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其家屬已代其退出全部贓款,暫存于休寧縣監察委員會賬戶。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江越松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數額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并罰。江越松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貪污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江越松主動如實供述調查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江越松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江越松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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