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訊 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孫某卡內的301萬元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仍指使他人取現,后轉移、藏匿。近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即判處被告人常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常某某退賠人民幣三百零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2月2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二審刑事裁定書截圖
文書顯示,被告人常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安徽省懷遠縣人,漢族。因涉嫌犯洗錢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3日因病被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12月至2017年1月,劉某等人非法開采螞蟻山、光頭山等山體。蚌埠市公安局委托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三一二地質隊對非法采礦現場勘測、測量,并出具開采量調查報告,經蚌埠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專家對開采量調查報告進行評審,經安徽省自然資源廳審核,2010年12月至2017年1月,非法開采螞蟻山灰巖數量為1071.45萬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非法開采光頭山西南側灰巖數量為150.26萬噸,經蚌埠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成本監審認定局認定價值共計人民幣5.54081億元。
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將劉某上述非法采礦所得收益中1000萬元現金存入常某某的銀行卡內,2016年3月10日,劉某將上述1000萬元轉入常某銀行卡內,2016年4月6日、2016年5月9日,常某1又將上述錢中的301萬轉入孫某銀行卡內。2018年1月24日,劉某因涉嫌犯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機關依法告知常某某劉某被拘留情況。劉某被拘留后,被告人常某某要求孫某將存放在孫某銀行卡里劉某非法采礦而獲得的錢款取現給常某某,后常某某進行轉移、藏匿,拒不交代部分錢款去向。經安徽天匯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孫某在2018年2月2日之后取現的3828400元中最多僅有3010000元來源于常某某賬戶轉給常某1賬戶的100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劉某因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等罪被蚌埠市蚌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明知孫某卡內的301萬元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所得,仍指使他人取現,后轉移、藏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常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接受訊問,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可以予以從輕處罰。一審法院宣判被告人常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常某某退賠人民幣三百零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常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新聞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