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淮南初中生小林(化名),在校突然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其父母認為,學校沒有專業衛生技術人員,老師也沒有及時救助,校方應對此起悲劇負主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日前,該案二審宣判,淮南市中院判決學校擔責20%,即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在內,共計168063.70元。
事件:初中生在上課期間,突發倒地后搶救無效死亡
小林是淮南市某中學初二學生。2020年7月8日,小林在下午第二節英語課期間,趴在課桌上,授課老師喊其起來,小林曾抬起頭,但數分鐘后倒地。
當日15時49分,授課老師緊急撥打了120急救電話,15時51分,又電話通知小林的母親。幾分鐘后,120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將小林緊急送往淮南市第一人民醫院救治。
但不幸的是,當日17時5分,小林因呼吸心跳驟停,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
接家長報警后,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法醫及刑事勘查部門第一時間進行了現場勘查,結合調查情況,未發現異常,初步排除案件可能,小林具體死亡原因尚需病理解剖以最終確定。但小林父母表示難以接受尸檢,不同意對小林進行尸檢。
小林所在的中學現有在校學生1600人,學校設立有保健室,但因編制等原因未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小林父母認為,孩子突發不適后,授課老師除撥打120急救電話外,無任何救助措施,校方的不及時救助是導致小林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判決:校方擔責20%,賠償家長16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涉事中學作為非寄宿制學校,在校學生已遠超600人,應當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但是學校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及該人員具有衛生專業執業資格證書。
本案中,小林在上課期間突發身體不適,授課老師已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及小林母親電話,但在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前,雖有保健老師到達現場,但沒有在校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實施搶救行為。故結合本案事實,依法認定學校未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
以現有證據可以認定,小林自身疾病是導致其死亡后果的直接原因,無證據證明其在校內受到了他人的侵害。綜合以上具體情況,故依法酌定學校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58063.70元。
從本案事實可見,小林上課后趴在課桌上,授課老師喊其之后,小林曾抬起頭,數分鐘后小林倒地,在小林趴在課桌上,至其抬頭,至其倒地之間的時間段內,要求授課老師得出小林身體已嚴重不適需要救助的結論,是對教師的苛責。
小林倒地后,授課老師及時撥打120救護電話,且已及時通知小林母親,故授課老師已根據小林的實際情況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及時施行救助行為。
學校辯稱,學校是否應當配備具有衛生專業技術的校醫屬于事業崗位編制管理事宜,非學校意志決定,屬于社會問題。縱觀本案事實,涉事學校日常有1600名學生在校學習,孩子的健康成長牽涉到千家萬戶,僅因為編制管理原因即推脫應當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責任,實際上是放任學校的救助能力長期處于低水平狀態。
雖然學校實施了救助行為,但學校未配備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影響了學校實施救助的能力與效果。雖然小林死亡原因系呼吸與心跳驟停,該情形死亡率較高系客觀事實,但學生在校出現健康問題,即使只有0.1%挽救的可能性,學校都應該竭盡全力救助,故對學校該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后,當事雙方均對判決結果不滿,提起上訴。
淮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根據學校的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校方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但學校對于本案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其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有因果關系,損害后果給小林父母帶來了較大的精神痛苦,造成了精神損害,學校應承擔相應的精神撫慰金,遂酌定學校賠償1萬元精神撫慰金,即共計賠償168063.70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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