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宿州一男子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用手捂壓妻子口鼻致其死亡,之后并將其尸體拋至村莊后面的機井內。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此案一審刑事判決書。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孫某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文書顯示,被告人孫某德,男,漢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泗縣,初中文化,農民,住泗縣。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某德和被害人高某(歿年45歲)系夫妻關系,時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自2016年孫某德被查出患有慢性肝炎后,兩人分居生活。高某曾多次提出離婚并于2019年11月5日起訴離婚,尚未判決。2020年1月10日,孫某德從上海務工返回泗縣家中,當日20時許,孫某德到高某房間欲與其發(fā)生關系,因高某激烈反抗,二人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孫某德用手捂壓高某口鼻致其死亡,之后并將高某尸體拋至村莊后面的機井內,并對外謊稱其離家出走。經鑒定,被害人高某死亡原因符合口鼻被捂壓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孫某德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認為,被告人孫某德因婚姻家庭矛盾與妻子高某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用手捂壓被害人高某口鼻,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后將被害人尸體拋于機井內藏匿,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孫某德經電話通知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且孫某德具有自首情節(jié),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根據被告人孫某德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孫某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彭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