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消息:2021年2月1日,由阜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交通肇事一案,阜南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20年11月,被告人張某在駕駛小型普通客車時,撞到駕駛兩輪電動車的趙某,造成趙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次月,被告人張某近親屬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近親屬對被告張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后于2021年1月19日向阜南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遂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編輯: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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