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原負責人任宏因受賄,日前,被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對已追繳的被告人任宏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十八萬二千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1月1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任宏,男,1977年出生于安徽省鳳陽縣,回族,大學本科文化,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原負責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宏在鳳陽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工程股、原鳳陽縣房產管理局、鳳陽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原鳳陽縣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辦公室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受居某、王某、彭某等人錢款合計人民幣356000元、購物卡價值合計人民幣265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宏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宏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任宏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主動預繳罰金,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任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任宏自愿認罪認罰,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并主動繳納罰金,建議對被告人任宏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 許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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