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1月14日消息: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贓款,卻為了報酬,使用本人銀行卡予以協助轉移。貪圖小利,法必嚴懲。近日,南譙區法院一審宣判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樺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十五萬元,沒收犯罪工具、追繳違法所得,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2020年6月,李某樺聯系陳某航(另案處理)找工作,陳某航便介紹李某樺幫忙取現犯罪所得贓款,并答應給其一天1000元的“好處費”。心動的李某樺便提供其名下微信、支付寶及四張銀行卡。
同年,7月2日,林某接到熟人“張總”手機來電,對方稱自己急需用錢,要借款2萬元,林某遂向對方提供的戶名為李某樺的銀行卡號轉賬2萬元。當日,上家馬仔(身份尚未查實)將該筆款項通過李某樺所使用微信充值至微信零錢,再通過微信分兩筆提現至戶名為李某樺的銀行卡內。錢款到賬后,李某樺明知所轉資金系犯罪所得仍在ATM機上將錢分兩筆取出交給上家馬仔。按此方式,任某、趙某先后被騙向“熟人”轉賬,李某樺于當日共計代為取款9萬元。
南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取現予以協助轉移,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歸案后如實供述、承認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實,部分退贓,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愿意接受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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