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界首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服務中心原主任范春雷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76.4萬余元。日前,界首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范春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已繳納); 被告人范春雷違法所得1764075.01元,予以追繳(已追繳),由扣押機關界首市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1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范春雷一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范春雷,男,漢族,1973年出生于安徽省界首市,大學文化,2016年2月至案發前歷任界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組成員、界首市建筑質量監管局副局長(主持工作)、局長、界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界首市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服務中心主任。
經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范春雷在擔任界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組成員、界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界首市建筑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主任、界首市建筑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服務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讓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76.407501萬元(其中現金143.9萬元,價值3.7萬元的購物卡,價值1.3127元女士浪琴手表一塊,價值8.45萬元的飛天茅臺酒6箱,價值9.244801萬元的豐田致炫轎車一輛,價值9.8萬元車位2個)。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春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76.40750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范春雷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在提起公訴前退出全部贓款,自愿認罪認罰,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編輯:唐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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