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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26日,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宿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鹿衛國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鹿衛國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鹿衛國利用其擔任宿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政委、宿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便利,在承攬業務、消防工程驗收、人防工程審批及驗收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多人錢款共計人民幣1056992元和面值人民幣12.4萬元的購物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鹿衛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鹿衛國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動交代辦案單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類犯罪事實,案發后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鹿衛國當庭表示不上訴。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