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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滁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長汪松濤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近期,全椒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松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案發后被告人汪松濤所退違法所得二百二十五萬五千元及追回的贓款十七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被告人汪松濤,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漢族,大學本科學歷,滁州市交通運輸局原黨組副書記、副局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松濤于1992年7月畢業分配至合肥市工作(副縣級事業單位),先后任工程科副科長、科長、副主任等職;2010年6月至滁州市任職,先后任滁州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市城建辦副主任、滁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調研員、滁州市瑯琊區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區長、滁州市交通運輸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1998年至2020年間,被告人汪松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接、工程施工協調、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為原合肥市某安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等17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朱某等17人財物,共計242.5萬元,其中索取他人財物3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松濤在合肥市市政辦、滁州市重點工程管理局、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政府、滁州市交通運輸局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42.5萬元、其中索賄34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汪松濤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自愿認罪,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已退出全部贓款、在本院審理期間積極繳納罰金,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