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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搭乘出租車時,趁司機不備,用繩子勒脖,搶劫到一部手機。日前,舒城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汪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汪某,2002年出生于舒城,初中文化,無業,住舒城縣。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汪某為劫取財物在舒城縣汽車站附近搭乘被害人張某的出租車,當車行駛至湯池鎮魯畈村村委會附近時,汪某趁張某不備,從駕駛座正后方用事先準備好的黑色塑料繩勒住其脖子,張某用力掙脫,棄車逃走。后汪某將出租車內的一部華為honor10手機拿走。經鑒定,該部手機價值340元。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汪某在其住處被舒城縣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案發后,汪某親屬賠償了張某的損失,汪某的行為取得了張某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汪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近親屬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汪某的行為取得了張某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