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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省市場監管局消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實施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涉及安徽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現將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國抽抽樣編號為GC2000000000163044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樣品名稱為:四月茶儂混合水果大燕麥片;涉及標稱生產企業為:安徽華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及委托生產企業為: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涉及被抽樣單位為: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生產日期為:2020年4月6日;涉及不合格項目為:霉菌。
亳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啟動對安徽華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調查。經查,當事人受委托生產上述四月茶儂混合水果大燕麥片51.5公斤,全部供貨給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安徽華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開展了產品召回。
經查明,當事人受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委托生產該批次四月茶儂混合水果大燕麥片,依據《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亳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線索移送至蕪湖市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蕪湖市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立即啟動對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的調查。經查,當事人委托安徽華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上述四月茶儂混合水果大燕麥片51.5公斤,已銷售50公斤,其余1.5公斤退回安徽華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開展了產品召回。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四月茶儂混合水果大燕麥片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主動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賠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蕪湖市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790元;2、罰款人民幣5000元。
排查原因為出廠檢驗不嚴格和運輸過程不符合產品儲存條件導致。屬地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進行整改,要求安徽華國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強出廠檢驗和運輸管控,要求蕪湖四月茶儂茶業有限公司暫停委托生產,加強產品管控,當事人已按要求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