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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身為派出所所長,收受請托人財物,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為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出謀劃策,指導串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近日,旌德縣法院對涇縣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原所長王健勇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155945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6 年12 月,時任涇縣公安局桃花潭派出所所長的王健勇,受一名犯罪嫌疑人親屬之托,打聽另一家派出所調查的多人涉嫌組織賣淫案。嫌疑人親屬向王健勇表示,想讓4 名犯罪嫌疑人中的1 人頂罪,讓其他3 人逃避刑事處罰,請王健勇提供幫助并送現金10萬元,王健勇收了錢并答應幫忙。
隨后,王健勇多次向辦案民警打聽案情,并向嫌疑人親屬泄露。2016 年12 月底的一天,王健勇到外地與4 名犯罪嫌疑人見面,幫助勸說其中1 人頂罪,并指導4 人如何串供及如何進行虛假供述。見面當天,王健勇收受嫌疑人親屬送的5000元現金。此后,1名犯罪嫌疑人按照王健勇的安排投案,多次作虛假供述與辯解,另外3名嫌疑人長時間未受到刑事處罰。后經偵查查明,另外三名嫌疑人也被判刑。
除了在上述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犯罪事實中,王健勇收受人民幣105000 元外。法院還審理查明,王健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達50945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健勇身為具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為罪行嚴重的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出謀劃策,指導串供,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健勇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達50945 元;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105000 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健勇犯二罪,應數罪并罰。王健勇到案后如實供述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系坦白,從輕處罰;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動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行為,系自首,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親屬已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旌德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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