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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10月10日,據安徽法院網消息:9月30日,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對被告人范某某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03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聯合被告人余某(另處)長期混跡于賭博場所,兩人采取“各拉隊伍、抱團發展、互相幫襯”的方式,帶領劉某、袁某等10余人在宿州市周邊鄉鎮開設賭場,并親自坐莊參賭,在賭場內高利放貸,以暴力、沖砸方式索要所輸賭資,欺壓參賭人員。為維護組織利益,提升強勢地位和“黑道”名聲,自2008年以來,被告人范某某網羅了李某、朱某等一批社會閑散人員及刑滿釋放人員,開始在宿州市城區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通過非法高利放貸,強行插手民間經濟糾紛,采取暴力、“軟暴力”手段向他人討債或幫助他人討債。“以黑護賭”、“以賭養黑”,攫取了巨額非法經濟利益。2006年至2015年,范某某先后在宿州市內及周邊鄉鎮等地長期開設賭場,帶領并安排其手下人員在賭場內“抽水”、“放爪子”、望風及接送參賭人員等,非法獲利2700余萬元。
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余某及其組織成員利用強勢地位稱霸一方,同時又有內部“規矩”和經濟后盾作為保障,多年來在宿州市城區大肆進行開設賭場、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搶劫、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對群眾形成了精神強制,使其產生畏懼心理,很多受到侵害的群眾不敢反抗,不敢報案。該犯罪組織多年來共瘋狂作案30余起,致4人輕傷,10人輕微傷,另有多名受害群眾未做傷情鑒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范某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應當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范某某作為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除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院對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余某等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9年至1年2個月不等,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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