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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訊 8月31日,靈璧縣人民法院受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對孫義國等八名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靈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孫義國、魏峰等人高息借款給他人使用,為了牟取高額利息及強索債務(wù),在被告人孫義國的組織、領(lǐng)導(dǎo)下,形成以被告人孫義國為首要分子,被告人魏峰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張斌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并糾集被告人于井海、侯奇、解傳峰、曹玉海、魏斌等人至安徽省含山縣、江蘇省睢寧縣、安徽省靈璧縣靈城鎮(zhèn)和尹集鎮(zhèn)等地采用暴力手段,以拘押債務(wù)人、扣押人質(zhì)進行關(guān)押等方式討債,侮辱、毆打被害人;采取軟暴力手段多次對公民進行威脅、恐嚇、滋擾、糾纏;偽造證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原審以被告人孫義國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總和刑期十年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魏峰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總和刑期五年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張斌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被告人于井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被告人侯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總和刑期一年四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撤銷安徽省靈璧縣人民法院(2012)靈刑初字第0019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解傳峰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的緩刑二年部分;被告人解傳峰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與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曹玉海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與原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被告人魏斌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孫義國不服,提出上訴。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dāng);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wǎng)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