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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019年5月21日,張某通過電子投保方式投保了xx重大疾病險,2019年9月11日,張某因行甲狀腺癌根治術向xx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調取了張某的2018年12月2日的體檢報告,報告載明雙側甲狀腺彌漫性改變伴結節,建議進一步檢查。保險公司因張某在投保時違反告知,作出不承擔重大疾病保險金賠償的決定。張某因保險公司拒賠訴至安慶市迎江區法院,日前,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張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曾經詢問是否患有或被懷疑患有不明性質的結節,但是張某并沒有將患有甲狀腺結節的事實告知保險公司,就保險公司的詢問均填寫的是“否”,隱瞞了體檢異常的事實,張某存在不如實告知的故意。對張某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的訴求,不予支持。
奚方穎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