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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被告人張某某以能找到人租賃挖掘機為由向外地朋友“租”挖掘機,又從網上購買偽造的挖掘機合格證以及發票將2臺挖掘機變賣后便銷聲匿跡。近日,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退賠人民幣一百三十六萬八千元,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杜某某系朋友關系。2018年6、7月,杜某某聽張某某說能找到人租賃自己的兩臺挖掘機,便于8月將兩臺挖掘機從江西景德鎮運至滁州交給張某某。9月3日,張某某謊稱自己能找到活,讓杜某某將這兩臺挖掘機租給自己,杜某某便答應了。7日,張某某與杜某某簽訂了挖掘機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張某某每月支付7萬元租金給杜某某。張某某在得到兩臺挖掘機后,便尋找買家準備將杜某某的挖掘機出售,為順利出售挖掘機,張某某從網上購買了假的挖掘機合格證以及發票。
2018年9月21日,張某某通過朋友聯系了從事二手挖掘機生意的程某,并以59萬元將杜某某的小松360挖掘機賣給了程某。同年10月26日,張某某通過朋友介紹以52.5萬元將杜某某的小松220挖掘機賣給了劉某某。經認定,張某某騙取的小松220挖掘機價值91.8萬元。
張某某將出售挖掘機所得錢款用于歸還個人欠款、揮霍消費以及支付給杜某某14萬元租金。2018年11月初,張某某為了逃避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更換了聯系方式,并潛逃至云南省昆明市。2019年7月4日,張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36.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