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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7月26日,無為法院對由蕪湖中院指定管轄的“東方煌城”案被告人謝某龍、謝某玲等53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謝某龍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淫穢表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謝某玲等其他28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八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罰金;其余2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為法院經審理查明,2012年以來,謝某龍與謝某玲、王某華共同出資在蕪湖市鏡湖區經營“東方煌城商務娛樂中心”(簡稱“東方煌城”),通過有償陪侍、組織淫穢表演、組織賣淫活動,攫取高額非法利益。在此過程中,謝某龍網羅被告人杭某、蔣某,并召集社會閑散人員及“兩勞”回歸人員,成立護場隊專門維護會所秩序、處理夜場糾紛。同時,利用與其他同行業場所發生糾紛的時機,以追砍、毆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威懾、打擊競爭對手,彰顯組織威望,樹立行業強勢地位,逐步建立起以謝某龍為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基本固定,一般成員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用規章制度進行內部管理,分工明確,要求組織成員嚴守組織秘密,以發放股東分紅、酒水提成等方式籠絡和豢養組織成員,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作案工具和活動經費,從而維系和支持組織逐步發展壯大。
該犯罪組織依托“東方煌城”大肆組織淫穢表演和賣淫活動,嚴重無視、破壞社會公序良俗,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線,嚴重影響了城市聲譽和社會形象。同時,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的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等違法犯罪活動,
無為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謝某龍、謝某玲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謝某龍作為組織者、領導者,應對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他組織成員及被告人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