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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被告人陳某某是一名無業游民,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出獄后仍不謀求正當職業,通過盜竊、詐騙謀取不義之財。日前,滁州市瑯琊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繼續追繳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在滁州市瑯琊區蘇寧廣場門口盜取一輛白色電動車想留著自己騎,推車到維也納春天小區后,發現另一輛黑色坐墊的電動車比較好看,于是把白色電動車丟掉,盜走了另一輛。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2700元。
此外,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均以“借車有事,十分鐘后歸還”的名義將電動車借走后賣掉,共騙取七輛電動車其中一輛被警方追回,另外六輛經鑒定價值為773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陳某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多次詐騙,酌情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