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12月21日,馬某某等50人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由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馬某某被判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其余4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一定數量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8年8月以來,以被告人馬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與一些非法采砂業主達成合伙采砂協議,在長航蕪湖水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共同實施非法采砂活動,同時雇傭社會閑散人員聯系運砂船舶,并對公安、海事、水務等水上執法單位進行望風盯梢,形成了“盜-運-銷”一條龍的非法采砂犯罪鏈條。
截止到2019年3月,被告人馬某某等人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域作案28起,共計盜采江砂近10萬噸,涉案金額高達265萬余元。
經法院開庭審理,50名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違法所得90余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同時,被告人馬某某等人因在禁采區內多次盜采江砂,嚴重破壞了長江生態環境,相關被告人被依法判處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320余萬元,并要求在省級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孫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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