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消息:當前,網紅主播在社交或電商平臺直播帶貨成為新興的銷售模式,但由此也產生了許多新類型的民事糾紛問題。近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抖音直播帶貨服務違約引起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5月23日,原告某花茶店與提供網絡服務的被告某傳媒公司簽訂《抖音營銷服務合同》,約定傳媒公司聯絡某抖音主播提供直播帶貨營銷服務,費用1.5萬元,傭金為銷量的20%。當日,原告支付了服務費,雙方工作人員通過微信確認了合同細節及其他事宜。原告方要求主播直播時必須使用其送的花茶杯,用燒開的自來水現場沖泡,使花茶先后呈現藍、紫、粉紅、瑪瑙紅等顏色變化,并強調這是該花茶的最大賣點。被告方確認了上述信息,并表示會告知主播。
26日下午,原告詢問被告“主播有沒有試喝過花茶?”,被告則表示當晚所有直播的產品全部都試過了。然而在晚上直播過程中,花茶沒有進行現場沖泡,更沒有顏色變化。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方表示已由主播予以返場講解補救,并同意賠償部分損失,但雙方協商一直無果,于是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服務費1.5萬元及承擔律師代理費用5千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合同履行中,因該抖音主播在直播中未對花茶進行現場沖泡,以致該花茶在沖泡時先后產生不同顏色變化這一重要產品賣點未能完全體現,履行合同約定不夠完全。被告作為合同相對方,應依法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通過查明的事實,該主播除未進行現場沖泡外,基本上履行了宣傳、推介原告花茶產品的其他合同義務,對該花茶產品在沖泡過程中顏色變化的特色亦進行了口頭介紹,該介紹雖不比現場沖泡直觀可見,但對受眾仍具有重要的產品宣傳作用,對此不應予以否認。綜合被告方已實際履行大部分義務的事實,再考慮到雙方對違約責任約定不明確,結合被告方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服務費6千元,駁回原告其他訴求。
法院判決后,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經主審法官聯絡,雙方已按法官要求落實履行民事判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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