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馬鞍山雨山區(qū)人民法院10月10日消息,一男子不僅醉酒后駕車、鬧事,還對前來執(zhí)行公務的民警大打出手,并多次沖撞警車。日前,該名被告人朱某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情回顧
2018年8月26日至27日零時許,朱某醉酒后駕駛車輛自當涂縣某小區(qū)行駛至位于雨山區(qū)湖西南路某食品公司時,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在現場滋事,在場人員隨即報警。在接到110指令后,民警楊某、陶某、王某趕往現場處置,處警民警楊某在詢問朱某相關情況時,朱某拒不配合,并多次辱罵、威脅楊某。在民警楊某準備采取控制措施時,朱某啟動其汽車,將車頭對準了楊某等人,隨后再一次下車來到楊某身邊,多次用手推搡楊某,之后又返回車內駕駛其轎車猛烈撞擊處警警車。
朱某在離開現場的過程中,還剮蹭到車前的民警陶某,其后不久,朱某又駕駛該汽車返回現場,再次猛烈撞擊警車的尾部,造成警車右前側和尾部的嚴重損壞。經鑒定,被撞車輛受損部分價值人民幣6574元。
經交警部門現場進行酒精含量呼氣測試,朱某體內酒精含量為288mg/100ml。后經馬鞍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朱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濃度為219.5mg/100ml。后朱某主動向偵查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人代為賠償了被害單位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朱某以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經觸犯法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指控的兩項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犯有數罪,應執(zhí)行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性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官提醒
醉駕本就是漠視法律和他人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本案中朱某不但醉駕鬧事,還在民警執(zhí)行任務時大打出手、沖撞警車,最后以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謂自食苦果。近年來,民警在依法執(zhí)法過程中遭遇辱罵、動手襲警、對抗執(zhí)法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針對此類案件,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zhí)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