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銅陵中院10月9日消息:9月28日,郊區(qū)法院對一起非法制造彈藥罪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以非法制造彈藥罪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氣槍、作案工具等共計13類違禁物品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周某通過淘寶網購買模具、鉛絲等工具,自己在家制作鉛彈800余發(fā),并將制作出來的鉛彈拿到農村山林內用氣槍射擊玩耍。2020年3月31日,公安機關民警在被告人周某老宅內搜查扣押氣槍一把,鉛彈49發(fā),制作鉛彈的工具及材料。經鑒定,搜查出的氣槍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鉛彈均為非制式氣槍彈。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非法制造鉛彈800余發(f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彈藥罪。根據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等因素,郊區(qū)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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