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9月21日,天長市法院開出一張民事制裁決定書,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作虛假陳述的原告作出罰款2萬元的決定。這是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自2020年5月施行后,該院首例對虛假陳述的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案件。
2012年10月,被告汪某、周某美(二人系夫妻)以急需資金周轉為由,向譚某借款80萬元,譚某將借款匯入周某美銀行賬戶,約定月利率1%。2016年10月,汪某向譚某出具含本金及利息的借條,周某明簽字擔保,后汪某夫婦歸還利息15萬元。
2020年8月,譚某提起訴訟,其訴狀稱除匯入周某美銀行賬戶的80萬元外,其還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了20萬元,本金共100萬元,要求被告還本付息。法庭審理中,譚某宣讀訴狀后,被告辯駁稱本金應為80萬,承辦法官萬唐倉追問借款細節,并嚴明法庭紀律,釋明虛假陳述的嚴重后果。譚某這才吐露“真相”,稱為多獲取利息,虛構了現金交付20萬元的“事實”,實際借款本金只有轉賬交付的80萬元。
法院認為,譚某對影響案件處理的重要事實,故意作虛假陳述,不僅妨礙了民事訴訟的正常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損害了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遂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的民事制裁決定并限期交納。
法官提醒,法庭是解決矛盾、平復糾紛之地,容不得任何謊言。訴訟參與人應當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必須真實地向法庭進行陳述,誠信地進行抗辯及舉證。人民法院針對惡意捏造法律關系、隱瞞案件事實、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的行為,一經發現,一律給予嚴厲打擊,情節嚴重者,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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