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在夏季,臭氧是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而揮發性有機物(VOCs)則是形成臭氧的重要前體物。記者從安徽省生態環境廳了解到,近日,亳州市全面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專項執法行動,在對亳州譙城區某鞋服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涉嫌揮發性有機物收集不到位及廠區內無組織排放超標,據悉,這是我省立案查處的廠內VOCs無組織超標排放第一案。
亳州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會同環境監測人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時,其生產車間制鞋涂膠工序正在生產,對涂膠后的鞋子進行烘干的加熱箱未配套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處理設施,現場氣味刺鼻,車間北側一排氣扇正在向外環境抽排廢氣,南、北兩側大門均處于打開狀態。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采用便攜式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在車間北側大門外1米處,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監測發現,非甲烷總烴瞬時濃度值為29.36mg/m3,該公司涉嫌揮發性有機物收集不到位及廠區內無組織排放超標。
為進一步固定證據,監測人員嚴格按照最新的無組織廢氣采樣技術規范要求,分別在該公司生產車間北側排氣扇外1米處、車間北側和南側大門外1米處,距地面1.5米以上位置用采氣瓶取樣。經化驗室檢測分析,非甲烷總烴小時平均濃度為分別為18.0mg/m3、33.4mg/m3和13.2mg/m3,分別超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表A.1特別排放限值(6mg/m3)2倍、4.56倍和1.2倍。
8月5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進行立案查處,對車間內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設施設備實施現場查封,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下一步,亳州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對該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據悉,這是安徽省VOCs綜合治理行動中,采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附錄A“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特別排放限值”作為執法標準,同時采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儀快速檢測方法,立案查處的廠內VOCs無組織超標排放第一案。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姚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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