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7月30日上午,望江縣人民法院對李某泉等17名被告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行賄罪9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主犯李某泉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相應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
經查,被告人李某泉以合法公司為依托,糾集甘某峰等16人,在李某泉的組織、領導下,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太湖縣晉熙鎮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以李某泉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并作出上述判決。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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