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祁門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小路口鎮某村原村委會主要負責人,2020年1月16日19時許,其與同村胡某等人酒后步行至小路口派出所時,王某與石某在小路口派出所值班室門口過道內發生口角。值班劉警官便上前了解情況,石某欲進入派出所值班室時,王某對石某進行拉扯、推搡幾下后,用雙手拽住石某的雙臂將其摔倒在地。值班劉警官見狀便警告王某不得滋事,并叫其他值班民警予以協助。當值班民警上前查看石某的傷情時,王某則繼續向前靠近石某。值班民警再次警告其行為已涉嫌違法,之后王某突然揮起右手朝值班民警的左耳根處打了一拳。后王某被制服并帶至值班室,但在值班室內,王某還對值班民警進行言語挑釁、威脅。
2020年2月12日,祁門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值班民警的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微傷標準。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時,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實施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犯罪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上量刑情節,并結合縣司法局出具的評估意見,采納公訴機關提出對其可以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實施暴力襲警行為,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婁文琪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吳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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