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供銷社原主任錢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公開宣判。
蕪湖中院一審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錢斌在省供銷社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99.394451萬元(其中收受人民幣320萬元系未遂)。被告人錢斌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兼省供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99.394451萬元(未遂3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錢斌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兼省供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違規決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鑒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贓,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人主動為其退贓并繳納罰金等情節,法院決定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錢斌表示服判,不上訴。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采用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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