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6月22日,被告人潘某利用微信群,組織人員參賭,犯開設賭場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潘某利用手機游戲軟件,開設虛擬房間供他人打麻將賭博。被告人潘某在自己微信上組建賭博群,童某、曹某等人進群進行賭博。潘某在此過程中每局收取4元或8元的臺費。2018年5月24日,潘某向太湖縣公安局晉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潘某利用手機APP開設賭場, 利用互聯網終端,抽頭漁利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鑒于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情節、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法院遂做出上述判決。
章英特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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