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日前,蕪湖市鳩江區法院審結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民事案件。
2019年5月30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經營的專業蹦床區蹦跳時摔倒受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認為,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自己的損害予以賠償。被告認為,其已在場館內做了安全標識提示,原告受傷系其自身過錯導致的,與被告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雖在現場張貼了安全提示,但其在原告未按提示要求而進入專業蹦床區游樂時,未能現場進行制止,且其游樂設施在非游玩者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不能保證游樂者的安全,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游樂者,在現場有安全提示的情況下,未能按提示要求游樂,亦有一定過錯。故法院酌定被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2481.08元。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朱慶玲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