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消息:因為嫌對方放音樂吵擾自己休息,沖動之下與人發生扭打,三拳下去,造成對方輕傷二級,賠償13萬元……近日,宿松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被告人馬某最終為自己的沖動行為“買單”。
2019年5月8日清早,被害人周某某在宿松縣某商店門口放音樂,在店內休息的被告人馬某出來理論,隨后和周某某因放音樂一事發生爭吵并引發打架。在打架過程中,馬某用拳頭打了周某某頭面部三拳,致使周某某鼻子流血受傷。經鑒定,周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被告人馬某賠償被害人周某某13萬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并于2019年6月5日主動投案自首,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其案發后主動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罰。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沖動是魔鬼,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事一定要冷靜處理,切莫沖動,否則害人害己。本案中的被告人馬某一時沖動揮拳,不僅受到了法律制裁,還要賠償巨額費用,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