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消息:梁某某在應聘工作時,趁人不備將一個挎包偷走,包內有價值2000余元財物。亳州市譙城區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梁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責令梁某某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50元。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18日晚上,30余歲的梁某某到一家理發店應聘,離開時順手將被害人董某某放在店內凳子上的黑色挎包偷走,挎包內財物經評估價值2697元。次日8時許,公安機關將梁某某抓獲,抓獲時梁某某已花去現金250元,剩余現金和包內其他物品已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另查明,2018年4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系前科,應從嚴懲處;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認罰,系坦白,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據梁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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