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6月3日,記者從固鎮法院獲悉,若飲酒過量,又借著酒勁鬧事,不聽勸阻,甚至妨礙民警執行公務從而觸犯刑法,則是得不償失。日前,固鎮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9年2月8日晚,固鎮縣公安局新馬橋派出所民警王某、邱某接新馬橋村村民李某報警后至現場處警。到現場發現被告人張某醉酒后以錢物丟失為由在李某家中滋事。民警在現場調解勸阻無效后欲將張某帶至派出所約束至酒醒。在帶離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拒不配合,用手掐王某的頸部,致王某頸部受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予以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某當庭自愿認罪,沒有犯罪前科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本案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遂做出以上判決。
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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