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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公布疫情防控期間查處7起銷售假冒偽劣醫用口罩典型案例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省藥監局網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藥品監管部門守土盡責,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疫情防控的藥械案件,主動加強部門聯動和區域協作,形成打擊合力。先后查處以假冒“飄安”口罩為典型的多起違法案件,省藥監局聯合省公安廳及時開通涉刑案件檢驗檢測綠色通道,為全省一盤棋打好疫情阻擊戰貢獻了力量。

通過篩選,現公布我省組織查處的7起疫情防控期間醫療器械典型案例。

案例一:滁州市盧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醫用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滁州市食藥稽查支隊執法人員在對該市南譙區一日雜經營戶進行巡查時,發現一批標注“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商品標識標注為“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許可證編號: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號,產品注冊證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產品技術要求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生產批號:20200305,生產日期:2020年3月6日,生產單位: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地址:河南長垣飄安工業園。”共4萬只。其中粉紅色口罩1萬只,藍色口罩3萬只。該批產品的標識、產品名稱、產品初包裝數量、產品批號編排形式均與飄安集團生產的口罩不符。外觀檢查這批口罩做工粗糙,生產日期顯示為“早產兒”。執法人員判定該批口罩屬于假冒產品。隨即依法予以扣押并立即商請市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調查。

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1月27日,天長市盧某跟日雜店老板安某聯系購買一批口罩。安某通過朋友王某在 “河南××醫療” 微信群中聯系南京一個微信昵稱“老王”的人。“老王”的真實姓名叫王某,在南京市江寧區經營一家漁具店。春節期間,王某從其上線河南鄭州市銷售針灸針的陳某處購買了假“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5萬只,單價0.15元/個。安某以0.5元/個購進,以0.7元/個銷售給盧某。盧某還聯系河南長垣籍謝某,以0.3元/個的價格,購進假“飄安”口罩8萬只。分別轉銷海南、黑龍江省各1萬只,以1.2元/個向天長市部分診所小店銷售4萬只,銷毀1萬余只(口供),以0.7元單價向安某退貨4萬只,存放家中1.76萬只被滁州市食藥稽查支隊執法人員依法查扣。

2月5至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盧某先后落網。從王某經營的漁具店內查出一批假醫療防護用品,其中一次性醫用手術衣1000件、一次性醫用手術帽1.7萬件。在盧某家中現場查扣假冒口罩1.76萬只。此案共打掉銷售窩點3個、查扣假一次性口罩近6萬只、一次性醫用手術衣和醫用手術帽1.8萬件,涉案假醫用口罩13萬只,貨值近20萬元。涉及河南、江蘇、陜西、山東、上海、廣東、重慶等個8省市。傳喚13人,刑拘2人,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目前,該案已被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市場局和省藥監局四部門聯合掛牌督辦。

案例二:安慶市某藥房涉嫌經營假冒醫用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安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其從安慶某藥房購買的粉色、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與網上發布的該產品信息對比后,懷疑其為假冒產品。

經查,該藥房2020年1月23日從杭州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購進外包裝標識為“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5萬只,購進0.6元/只,以1.8元/只銷售。經詢問該藥房采購負責人吳某得知,此次采購的口罩都是粉色和黑色。該批產品的標識、產品名稱、產品初包裝數量、產品批號編排形式、產品的顏色均與飄安集團公布的該口罩規格、標示不符。

據此,安慶某藥房經營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未經依法注冊,且銷售金額大于5萬元,安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此案移送至安慶市公安局。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案例三:淮北市某勞保店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案

2020年1月31日,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淮北市相山區某勞保店涉嫌銷售偽劣口罩,執法人員當場查獲涉嫌假冒“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1萬只,外包裝標識標注為“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許可證編號: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號,產品注冊證編號:豫食藥監械(準)字2014第2640367號,產品技術要求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生產批號:20190715,標準編號:YZB豫0190-2009,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地址:河南長垣飄安工業園。經調查,某勞保店未辦理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備案。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兩次從“山東省某勞保店”購進外包裝標示為“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2萬只,0.5元/只。未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口罩的合格證明文件,付款時使用微信轉賬,無進貨票據。經查實上述口罩為侵犯河南飄安集團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

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將扣押的涉案口罩樣品通過“安徽省涉刑案件檢驗檢測綠色通道”送至安徽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進行檢測,經檢測,該批口罩的過濾效率等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系不合格產品。相山區司法機關以當事人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開展立案偵查、審查起訴, 一審判決嫌疑人陳某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因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5月份,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嫌疑人陳某10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對涉及山東省上線線索,已通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公安廳已對山東省某勞保店進一步調查。

案例四:宿州市某公司涉嫌經營未經注冊第二類醫療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舉報稱宿州市某醫療器械銷售有限公司銷售的標注“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產品名稱、規格等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發布的聲明函中表述該公司生產的口罩產品名稱、規格不一致,產品涉嫌假冒。泗縣局聯合當地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標注“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20只/袋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袋(其中2袋已拆封),共計80只。執法人員當場對涉案口罩予以扣押。

經查,該公司經營的“飄安”牌口罩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于2020年1月22日通過晁某微信與河南省新鄉市長垣市毛某聯系,在明知涉案口罩未經消毒的情況下從毛某處購進標注“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萬只,購進價格0.20元/只,銷售價格1元/只,貨值金額2萬元。泗縣市場監管局沒收其違法經營的標注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0只、沒收違法所得1.9萬多元、罰款32萬元。

案例五:馬鞍山市某大藥房涉嫌經營未經注冊的口罩案

2020年2月3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網絡輿情,反映馬鞍山市某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銷售假冒“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經核查,在該公司發現1個標示“一次性使用口罩”、“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等字樣的空紙箱,該紙箱粘貼有快遞單顯示:“寄劉某 1822638XXXX 安徽省某市某縣沙河路168號某物流園”等字樣。在法定代表人姜某的車內查獲已拆封被舉報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計16只。上述口罩顏色為黑色,外包裝標示有: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許可證編號:豫食藥監械生產許20150141,產品注冊證編號:豫械注準20192140044,最小包裝規格20只/袋等信息。因該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口罩的購進票據和供貨方經營資質,依法對上述16只一次性使用口罩予以扣押。

經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于2020年1月24日通過微信,從安徽省某縣劉某處購進標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共計5400只,并通過微信支付貨款0.75萬元,未依法索取上述產品的相關購進票據和供貨方經營資質。該公司以1.5元/只對外銷售,銷售了5000只,剩余400只自用。案發后,主動張貼《召回通知》,共召回口罩1000只,均被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扣押。2月19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上述案件線索函告阜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阜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劉某依法立案查處,沒收其違法經營的一次性使用口罩1016只,沒收違法所得0.6萬元,并處8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8.6萬元。

案例六:肥西某公司涉嫌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案

2020年2月17日,肥西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交的案件線索:1月22日,蕪湖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張某、賴某從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邢某處購買8件(每件500包)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療器械一次性使用口罩。該局執法人員迅速對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448包(20只/包)外包裝標稱“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其標識、產品名稱、產品包裝數量、產品批號編排形式、顏色均與飄安集團公布的其生產的口罩標示不符。

經查明:2020年1月22日,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監事邢某,通過微信與蕪湖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賴某聯系,賴某通過微信轉賬1.5萬元及支付寶轉賬3萬元,共計4.5萬元貨款給邢某,約定購買10件口罩(每件500包)。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從阜陽市太和縣某公司購進無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外包裝標注飄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8件(共4000包,20只/包),然后,轉賣給蕪湖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賴某。2020年2月5日,蕪湖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賴某被蕪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后通過順豐速遞退回給當事人438包一次性使用口罩(粉色)和10包一次性使用口罩(白色),共計448包(20只/包)。

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數量為8件(共4000包,20只/包),購進價格為8.5元每包,銷售價格為9元每包,貨值金額共計3.6萬元。肥西縣市場局給予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無合格證明文件一次性使用口罩448包(20只/包),罰款:36萬元。

案例七:長豐縣某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無合格證明醫用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接收到肥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和蜀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轉來案件線索,反映長豐縣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肥東三店、六店、惠民新村店等五家分店涉嫌銷售假冒“飄安”口罩,因涉案產品系總店長豐縣某連鎖有限公司統一采購供貨。長豐縣市場監管稽查大隊執法人員對長豐縣某連鎖有限公司住所進行現場檢查,在總部倉庫內未發現庫存“飄安”口罩,通過調取該公司入庫出庫記錄,該公司從安徽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所購入一次性使用口罩1500袋,規格型號為20只,生產廠商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其中進價10元/袋的“飄安”口罩共進700袋,進價12元/袋的“飄安”口罩共進800袋,零售價均為19.9元,涉案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

長豐縣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飄安”口罩貨值金額約3萬元,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責令改正,沒收394袋口罩;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罰款2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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