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郎溪縣人民法院消息:5月14日上午,郎溪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公開開庭審理原廣德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副主任王中陽受賄一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中陽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四十五萬元;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庭審理認為,2011年上半年至2015年年底,被告人王中陽在擔任原廣德縣(現為廣德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39萬元(其中現金138萬元、購物卡價值1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中陽在留置調查時,如實供述監察委已掌握和部分未掌握的受賄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王中陽退繳了全部贓款,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王中陽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被告人王中陽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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