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5月7日,涇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驅車一個多小時,將法庭搬到了癱瘓在床的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審理一起危險駕駛案并當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下午1時許,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與相對方向行駛的五菱牌小型客車相撞。經鑒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3.64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重傷入院,至今無法起身。整個庭審活動中,被告人躺臥在輪椅上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最后陳述階段,被告人悔恨不已,希望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告誡廣大司機朋友,酒后駕駛危害大,莫抱有僥幸心理,以免事故發生后追悔莫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其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肖鈺娟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