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宿松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沈某甲因瑣事與其妹妹沈某乙發生廝打,致沈某乙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6月20日15時許,被告人沈某甲在其母親家中因瑣事與妹妹沈某乙發生糾紛,雙方揪打過程中,沈某甲從桌上拿起開水瓶將開水從被害人沈某乙的頭部淋下,導致沈某乙頭部、臉部、背部和腿部等部位燙傷。沈某乙隨即用鍋鏟還擊,雙方揪打在一起。鄰居將二人拉開后,沈某乙撿起地上的開水瓶朝沈某甲身上潑灑開水,導致沈某甲臉部、手部燙傷。經宿松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沈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沈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沈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且主動賠償獲取沈某乙諒解,可從輕處罰。司法局調查評估認為被告人沈某甲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綜上,根據被告人沈某甲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決定對被告人沈某甲從輕處罰并依法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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