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車超、李勇等故意殺人、強奸、偽證申訴一案作出審查決定,駁回車超、李勇等人的申訴。
2000年1月17日晚,安徽省渦陽縣城關鎮朱樓居委會趙樓居民組王某某在晚自習回家途中被害死亡,于次日晨被人發現后報警。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被告人車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強奸罪判處李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偽證罪判處謝廣英有期徒刑二年;宣告被告人車雪峰、荊獻柱無罪。
原審被告人車超及親屬車雪峰、原審被告人李勇及親屬李士明、原審被告人謝廣英對生效判決不服,以本案屬口供定罪、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足跡鑒定不合常理且無法滿足痕跡鑒定唯一性和同一認定的要求等為由,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復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車超、李勇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認定謝廣英的行為構成偽證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本案中,原審被告人車超、李勇對實施強奸、殺害王某某的犯罪事實的供述在一些主要情節上基本一致,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等印證了兩人對案發現場的基本情況及致死被害人手段的供述。另有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 (2001)公物證鑒字5502號物證鑒定書等3份足跡鑒定意見證實,案發現場足跡系原審被告人車超、李勇所留。原判認定謝廣英故意作虛假證明的事實亦有各原審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證實。
本案原審被告人的親屬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前,已向有關部門控告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檢察機關對控告事項進行了調查。現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偵查人員存在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
河南省周口地區行政公署公安處對送檢的案件現場提取的足跡檢材和原審被告人車超的足跡樣本進行了鑒定,(2000)周公痕跡字34號足跡檢驗鑒定書表明王某某被害案現場足跡是車超所留。河南省公安廳豫公刑痕足檢字(2000)31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記載,經比較檢驗發現,現場北趟和南趟足跡分別與車超、李勇足跡樣本在多項種類特征和特定特征上均相一致,具備了同一認定的條件,結論表明王某某被害案現場拖痕南側足跡是李勇所留,拖痕北側足跡是車超所留。一審期間,經原審被告人李勇辯護人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公安部(2001)公物證鑒字5502號物證鑒定書結論表明現場1號鞋印中的左腳鞋印與送檢的李勇左腳鞋印系同一人所留,現場2號鞋印中的右腳鞋印與送檢的車超右腳鞋印系同一人所留。鑒定意見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前述鑒定意見,其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均具有法定資質,檢材的來源、提取及鑒定程序合法。
經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情形,駁回原審被告人車超及親屬車雪峰、原審被告人李勇及親屬李士明等人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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