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高院微信號消息,日前,固鎮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故意縱火案,被告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9月5日晚10時許,被告人李某因感情糾紛,酒后至趙某家后面大棚,因心生怨恨,遂使用打火機借助燃物柴油、棉被碎片引燃大棚內木條后離開現場,后因著火現場被趙某家人發現后被及時撲滅。另查明,2019年9月9日,固鎮縣公安局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李某到案接受調查。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趙某對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雖自動到案,但歸案時未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來源:固鎮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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