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安徽法院網消息,3月24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判決兩起危險駕駛案,被告人高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汪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六百元。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人分別于2019年5月19日、2019年6月15日,無駕駛資格卻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分別導致與他人駕駛的小型新能源汽車和電動摩托車發生碰撞。兩起事故發生后,祁門縣公安局接到報警趕赴現場進行勘查,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兩被告人有酒駕嫌疑,后經司法鑒定:被告人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4.6mg/100mL,被告人汪某體內的酒精含量為229.0mg/100ml,遠超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80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兩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兩被告人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證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 mg/100ml以上,依法從重處罰。為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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