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疫情期間,曾經有過前科的濉溪縣男子黃某凌晨時分跑到街頭轉悠,然后選擇停放在監控死角的車輛下手,砸壞車窗玻璃盜竊車內財物。3月16日,黃某涉嫌盜竊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月10日至12日凌晨時分,黃某先后四次來到淮北市相山區、濉溪縣某小區處轉悠。在物色目標車輛后,黃某通過用石頭或磚塊砸壞汽車右后玻璃的方法,鉆進車內實施盜竊。先后盜得車內現金和珠串、錢包、香煙、口罩等物品,現金和物品總價值人民幣5860元,而被其毀損物品價值人民3670元。2月13日,一名被害人發現車輛被砸物品被盜隨即報警。當地公安機關于2月14日立案,并于當日將黃某抓獲歸案。據調查了解,黃某曾有過兩次盜竊的前科,曾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罰。
黃某歸案后交代,前段時間因為自己欠款到期了無力償還,腦子一熱就想攫取不義之財。出門轉悠的黃某在看到小區門前停了那么多車時,他“靈機一動”,不如就從這些車子下手。于是,黃某就開始尋求機會。據黃某交代,自己在找尋作案目標時會先觀察避開能夠被監控到的車輛,優先選擇監控盲區的車輛下手。而盜竊所得的贓款及贓物一部分被存到銀行卡內,一部分被自己花掉了。
經辦該案的檢察官介紹,黃某將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條規定,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本案中,比較本案毀損物品的價值和被盜物品價值,黃某采用石頭和磚塊砸破車玻璃的破壞性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應認定黃某涉嫌盜竊罪,且需從重處罰。
李鋒博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趙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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