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因為分地等家庭糾紛,懷遠男子梅某揚言報復父母兄弟,并用自制刀具將父母砍傷,懷遠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梅某不服上訴,近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梅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懷遠縣,漢族,小學文化,務工,住懷遠縣。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梅某因分地等家庭糾紛,對其父母、二哥懷恨在心,并揚言砍人。2019年7月31日中午,梅某在合肥打工的工廠喝酒后,將手機關機,攜帶一把自制刀從合肥趕回懷遠報復其二哥梅某2、父親梅某1、母親張某。
當天下午,梅某坐車到懷遠縣汽車站,未回妻子在縣城租住的房子,在汽車站附近逗留到晚上,后在一家牛肉館里吃飯并喝了一瓶啤酒。當晚9時許,其從縣汽車站附近打的到蘭橋鄉劉集街道,步行到大觀村大觀組其二哥梅某2家,敲門未果,遂離開到其父母家門口,遮擋臉部隱藏身份,敲擊父母住處的門,其父母問是誰,梅某沒有吭聲,繼續敲門,其母親張某開門后,其用刀指著母親,將其母親逼到平房西側臥室,其父親問其是誰,要干什么,梅某怕身份暴露,未講話,持刀朝其父親梅某1頭上砍了一刀,其父母反抗奪刀,梅某用刀朝其母親張某的左手腕砍了一刀,后掙脫父母逃離現場。整個過程,梅某的父母均未認出其身份。
經懷遠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梅某1的面部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一級,張某的左腕損傷程度鑒定為輕傷二級。201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梅某在妻子等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到蘭橋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梅某妻子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其行為得到被害人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梅某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梅某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且系犯罪未遂,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但被告人梅某侵害對象為其父母,系老年人,又有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梅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梅某隨后上訴稱,其取得父母諒解,賠償了損失,原判量刑過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梅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已充分考慮梅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并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王吉祥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