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月28日上午,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獵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被告人郭超然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韓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魏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男子賣紅隼被查獲 家里還搜出10只和尚鸚鵡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的一天,家住界首市的韓某在自家陽臺上用逮鴿子的工具,非法獵捕了紅隼一只,在與宣城人郭超然微信聯系后,以230元的價格出售,并通過快遞送達。2019年1月22日,郭超然準備通過微信將該紅隼出售給一位浙江鷹友“安安”時,被民警當場查獲。
這不是韓某和郭超然之間第一次交易紅隼。法院還查明,2018年12月的一天,韓某同樣在自家陽臺上用逮鴿子的工具非法獵捕紅隼一只,和郭超然微信聯系后,以260元的價格出售。當時,郭超然與廣東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聯系,將該隼以480元的價格出售,并將魏某的收貨地址提供給韓某,由韓某通過快遞送達。
郭超然準備出售紅隼被警方當場查獲的當天,民警從其家中搜查并扣押和尚鸚鵡10只(均有腳環、DNA性別鑒定卡)。經查實,郭超然于2018年11月通過微信從齊某(另案處理)處購買這10只和尚鸚鵡時,再三詢問齊某和尚鸚鵡是否從有相關部門審批手續的正規養殖場出來的,并索要審批手續證明,說明其知道和尚鸚鵡是國家保護動物。
買家賣家都被判刑 最重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紅隼屬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農業部1989年1號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上述和尚鸚鵡屬于鸚鵡科,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2017版)附錄Ⅱ。
2019年1月26日,公安機關將從郭超然處扣押的紅隼1只放飛。同月30日,將扣押的10只和尚鸚鵡送至皖南國家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進行救護、飼養。2019年4月3日,公安機關將魏某上繳的1只紅隼在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放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分別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被告人郭超然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被告人魏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涉案的2只紅隼均已放飛,10只和尚鸚鵡已妥善處理,未造成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損毀,對三被告人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李雯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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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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