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wǎng)、大皖客戶端訊 據(jù)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消息,2月28日,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批準逮捕。
經(jīng)查,2020年2月2日至2月8日期間,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明知阜陽市太和縣張某某處口罩系假冒“飄安”牌一次性使用醫(yī)用口罩的情況下,伙同其丈夫羅某某(另案處理)從張某某處采購口罩約六萬只,并以每只0.8元——1.5元不等的價格將該批口罩轉(zhuǎn)售給楊某某、何某某等人,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達五萬四千余元。
2月27日,公安機關(guān)以姜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請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承辦檢察官在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依法保障其合法權(quán)益的同時,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在受理案件的24小時內(nèi)即對姜某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并提出了進一步偵查取證的意見,為依法指控犯罪奠定基礎(chǔ)。
安徽網(wǎng)、大皖客戶端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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