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訊 2月20日,太湖縣人民法院首次應用云間互聯網法庭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自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太湖縣湯泉鄉苗石村根據防控工作需要,安排村干吳某負責值守胡河路口,吳某將自己的皖ADG6××轎車停在苗石村胡河組路口做阻攔、設卡之用。2020年2月13日7時許,被告人胡某駕駛皖A89J××轎車準備外出釣魚,行駛至上述路口時,因吳某的轎車停在路口設防而不能通行。吳某向胡某解釋疫情防控期間政策及上級文件精神,不能外出釣魚。胡某不聽解釋,執意要外出釣魚,并反復質問是否挪車讓行,吳某答復不能放行并給其出示禁止釣魚的工作指令。胡某心生不滿,隨即發動自己的轎車兩次撞向吳某的轎車,造成吳某的轎車車身前方左側損壞。隨后吳某電話報警,胡某在現場等候調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同日,經太湖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皖ADG6××小型汽車損失價值人民幣5996元。
案發后,被告人胡某的近親屬代其向被害人賠償了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為發泄情緒,無事生非,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破壞疫情防控期間社會管理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太湖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的指控成立,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擾亂疫情防控秩序,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調查,且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且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遂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該案從案發到一審宣判用時8天,太湖縣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從收案到宣判僅用了2個工作日,按照速裁程序審理,從嚴從快依法裁判。
新安晚報 安徽網 大皖客戶端記者 蔣六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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