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網、大皖客戶端訊 據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消息,近日,淮上法院對該院審理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蔣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10日,齊某因民間借貸糾紛將被告人蔣某訴至淮上法院,2017年7月26日,齊某向淮上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當日作出民事裁定,凍結被告人蔣某銀行存款,查封被告人蔣某的廠房設備和一輛小汽車。案件經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被告人蔣某償還原告齊某借款4萬元,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付清。
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蔣某未能按照判決履行義務,并將被法院保全的廠房設備中的拋彎機、工裝平臺出售,得款人民幣7萬余元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淮上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依法對其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且書面告知蔣某追回所賣財產。被告人蔣某仍未追回,且未說明理由。同時,被告人蔣某于2018年1月份將被保全設備所在的廠房出售給他人,所得款項仍未用于履行償還義務。
2018年3月29日,淮上法院對被告人蔣某名下銀行賬戶內人民幣8154.43元予以扣劃。2019年9月1月,被告人蔣某償還齊某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蔣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蔣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蔣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決。
請輸入驗證碼